1.協議原則:
又稱合同原則,我國保安服務業的一切活動,尤其是在與客戶接觸的整個過程,必須堅持自愿協議協商原則依法簽署合同,并嚴格以合同辦事。
2.法律原則:
依法管理與保安服務業簽訂合同,同單位區域或指定的管轄區域不得越權。
3.效益原則:
公司在經營活動中要盡可能地獲得更大的經濟效益和更好的社會效益。
4.服務原則:
在經營活動中,要樹立良好的服務意識,強調服務觀念,狠抓質量,研究服務藝術(首先要清楚公司與客戶間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糸,其次才是一個管理者)。
5.安全原則:
在經營活動中自始至終應保證或保護客戶的人身、財產或其他特定目標的安全,切不可偏離這個目標。要為公司和服務單位樹立良好的形象和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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